本條款適用於平台核准上架之汽車、機車、重型機車及其他依法可交易車輛,規範資訊揭露、檢查、付款、過戶與交車。零件交易按其性質適用一般動產及受管制商品規則。
本文件由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提供。統一編號29106925,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協助上架與履約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日數除另有明文外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計算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上架資格及出售權限
僅具該品類核准權限之服務商可以上架。服務商應核對實際賣方、車籍登記人及有權處分者是否一致,並取得足以辦理成交、交付及過戶之授權。租賃、融資、動產擔保、共有、繼承、法院程序或第三人權利尚未釐清者,應先提出合法處理文件;不能僅以持有車輛、鑰匙或行照作為有權出售之證明。
第2條 車輛識別及基本資訊
標案應揭露廠牌、車型、出廠年月、領牌情形、排氣量或動力規格、車身識別資料、牌照狀態、所在位置、鑰匙與隨車配件、檢驗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狀態。公開頁面得遮蔽不必要之識別碼與車主個資,但服務商應向平台提供可核對之完整資料,並在依法及履約所必要之範圍提供買方查驗。不能以遮蔽為由拒絕確認是否為同一車輛。
第3條 車況及重大事項揭露
應據實揭露里程表讀值、里程是否可驗證、原使用用途、重大事故、泡水或浸水、火燒、重大修復、結構或引擎變更、已知故障及影響安全或價值之事項,並附現況照片及已有之保養、修復或檢查紀錄。資訊不明者應明確標示不明,說明查證範圍,不得推定為無事故、原廠或正常。依法有特別告知義務之重大事項仍應告知;揭露不明亦不能取代法定擔保責任。
第4條 權利限制及可過戶性
上架前應確認有無失竊、查封、禁止異動、擔保權、車籍與實車不符或其他妨礙合法移轉之情形。欠繳稅費、罰鍰、必要檢驗及其他待完成事項,應載明處理人、完成時點及證明。無法提出合法解除限制與完成移轉方案者,不得以可正常過戶車輛上架;依法僅可作零件或報廢用途者,應以該用途審核,不得暗示可以直接領牌上路。
第5條 看車及試車
標案應提供看車、獨立檢查及可行之試車安排,說明預約方式、地點、可檢查範圍與安全限制。試車人須具適當駕照並依合法安全方式進行;依法適用之中古汽車交易,賣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試車,也不得要求先支付定金才准試車。試車損害依實際原因及可歸責性處理,不能一律由買方承擔。檢查機會或買方未看車,不代表免除賣方未揭露事項及法定責任。
第6條 檢查報告及保固
檢查報告應載明受檢車輛、日期、項目、方法、限制及出具者;抽查、目視或單項檢查不得宣稱為全車永久無故障保證。保固、原廠剩餘保固、維修承諾及不在保固範圍之項目,應於出價前明確揭露。現況交付仍須與揭露一致,不能用現況或不退不換文字概括排除依法不得排除之瑕疵、權利或安全責任。
第7條 契約審閱及消費交易規範
交易依法適用汽車或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者,應於契約成立前提供完整交易條款及附件,給予法定審閱期間;中古汽車規範所要求之審閱期間至少2日,其他車種及交易從其適用規定。不得以出價勾選概括宣告已完成審閱。服務商應在開放有效出價前完成必要安排。七日解除權依實際交易角色、是否屬通訊交易及法定例外判斷,不能只因拍賣、二手或可看車就一律排除。
第8條 價金與平台服務費
車輛適用動產收費及付款規則,平台服務費先由本案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於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補繳;扣費後保證金餘額抵充成交價款,不重複收取。一般動產付款期限為拍定翌日起14日;車輛若因法定過戶時程須較早付款,應於出價前明確揭露合法、可履行之付款安排。過戶規費、保險、檢驗、運輸及其他費用應事前列明;拍定後不得新增未揭露之買方費用。
第9條 過戶及欠費清償
服務商應協調賣方、買方及依法有權辦理者,備妥監理機關要求之文件、保險及必要檢驗,依約辦理過戶並提供完成證明。依法適用中古汽車定型化契約規範者,除正當事由及該規範另定情形外,應依其締約翌日起不逾3日之過戶要求辦理,交車前完成過戶;此法定要求優先於平台一般付款或交付時程。交車前欠繳罰鍰、過戶前欠繳稅費依該規範由賣方負擔,不得改以概括條款轉嫁買方。
第10條 交車及受領證明
交車應確認車輛識別、車況與里程、鑰匙、附件及過戶文件,記錄交付日期、地點、受領人及未完成事項,並使買方有合理檢查機會。無法合法上路之車輛應以適當方式運送,不得要求買方自行違法駕回。風險移轉依適用法律及有效約定辦理;適用中古汽車規範者以實際交付時點為準,不因拍定或單方標示完成就提前移轉。
第11條 撥款條件
價款原則撥至經驗證之服務商公司帳戶,須具實際賣方有效受領授權。平台於實際交付翌日起保留14日,並確認必要過戶已完成、法定解除期間已屆滿、無有效解除或待處理爭議及其他撥款條件齊備後,於3個工作日內發出撥款指示。買方提前確認收車不使撥款提前;尚未完成必要過戶,不因14日經過即撥款。特殊受領情形另以合法文件審查。
第12條 無法移轉或車況重大不符
發現車籍、出售權限、識別資料、重大車況或約定配件不符時,應即通知平台,保留照片、檢查與交車資料。平台得暫緩相當之未撥款項並協調查明;是否修復、減價、解除、退款或賠償,依法律及有效契約辦理。賣方或服務商原因造成不能履約者,不能當作買方棄標。合法解除時應處理車輛返還、車籍回復、保險及必要費用,不以服務商尚未結算作為拒絕退款理由。
第13條 定金及違約規則之界限
保證金、服務費、價款及定金應按實際法律性質及付款用途認定,不能僅更換名稱規避強制規範。依法適用中古汽車定型化契約規範之定金上限、任意解除安排、催告及已付款處理要求,優先適用;法定或依法納入契約之解除權行使,不按一般棄標處理。違約金與保證金處理不得重複受償,並保留法院依法酌減及法定救濟。
第14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條款與平台服務條款、競標規則、出價保證金規則、收費標準、付款代收與服務商撥款規則、配送貨運與自取規則及已揭露之合法標案條件共同適用。本文件就該類標的之事項補充一般規則;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就自身提供之服務依法負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者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修訂任意加重義務;準據法及管轄依平台服務條款與法定管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