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整合不動產暗標與動產明標之出價、結標及拍定程序,保證金、付款、交付及爭議另依各專屬規則辦理。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參與資格及角色
出價人應年滿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完成會員註冊、必要身分驗證及標案保證金繳交。法人由經確認之合法代表或授權人,依平台提供之法人參與流程辦理。只有經審核且具核准品類權限之服務商可以上架;委託賣方無一般自行上架權限。
第2條 標案公告及重要條件
服務商上架前應取得賣方之合法出售及依拍定結果履約之授權,揭露標的、處分權、現況、瑕疵、起標價、底價設定、最低加價幅度、保證金、起訖時間、費率、交付方式及必要文件。設有底價者應揭露是否採底價成交;未達已設定之底價不拍定。平台不得於出價後臨時新增未揭露之成交條件。
第3條 時間及有效送出
時間以平台伺服器之台北時間為準。僅系統於截止前成功接收並記錄之出價有效;尚未送出、停留在輸入頁或因使用者連線未成功到達系統者,不構成有效出價。買方應確認送出成功之紀錄,頁面倒數及通知只供操作參考。
第4條 出價拘束力與拍定
有效出價是依標案條件提出之購買要約,買方應受其拘束。平台依競標規則完成有效得標認定並以系統結標、拍定紀錄或所定通知作出賣定表示時,買賣契約成立。拍定後所需簽約、履保、過戶或交付文件,是履行已成立交易之程序;依法另有成立或形式要求者從其規定。
第5條 不動產暗標
不動產投標金額於結標前不向其他出價人公開,且不提供其他人之投標排名資訊。投標人只能依標案允許之操作提高其有效投標,不得以降低金額取代原有效要約或撤回已送出投標。有效最高投標符合底價及其他已公告條件者拍定。
第6條 不動產同價加價
不動產最高有效投標相同時,初次截止僅進入同價處理程序,尚不拍定。限原同價最高者於初次結標後24小時內再次提高投標,並依已揭露之最低加價幅度辦理;期滿以最高有效價格拍定。加價後仍同價者,以該相同價格在該輪最早被系統成功接收者優先;均未加價者,以原相同最高價最早有效接收者優先。未再次加價本身不構成違約。此同價順序應在競標開始前顯示。
第7條 動產明標
動產採公開明標,顯示之金額即為實際有效出價,不是代理出價上限。新出價須符合起標價及最低加價幅度;同價不作為新的加價。因併發處理產生相同最高價時,依系統可驗證之有效接收順序認定,並保存可供爭議覆核之紀錄。
第8條 動產延長與結標
原則於當次截止前最後5分鐘內有新的有效出價時,截止時間調整為該次有效出價成功接收後5分鐘,得反覆延長。延長不因尚未有效送出、無效出價或服務商單方操作而觸發。標案如另採不同之已核准延長設定,應於開始前明確揭露且不得中途變更。
第9條 不提供自動代理出價
平台目前不提供輸入最高預算後由系統自動加價之代理出價。買方每次確認送出之價格,均為該次實際出價;第三人不得以共用或借用會員帳號代為操作,法人合法授權流程不在此限。
第10條 流標與拍定結果
無有效出價、最高有效價未達底價或依法無法拍定時,標案流標或依規則取消。未得標者之本案保證金解除占用回到可用餘額;得標者之款項轉為本案履約處理。平台應提供可查詢之得標、流標或取消結果及原因。
第11條 成交後付款與文件
不動產拍定後,買賣雙方原則於45日內完成簽約、對保及銀行履約保證等公告之程序;過戶完成日期依合法交易文件及實際辦理情形處理。動產買方應自拍定翌日起14日內繳清應付款項;逾期經通知後仍未於3個工作日內補正者,始依可歸責性及違約規則處理。銀行、主管機關或其他非當事人可控制之延誤,不能僅因時間經過自動判定某方違約。
第12條 資訊變更及取消
競標開始後,重大權利、瑕疵或交付條件變動應通知平台並保全原資料。平台得因必要風險暫停、取消或重開標案,告知原因及款項處理。服務商或賣方不得因價格不理想、另有高價買方或自身失誤而任意撤標或否認已拍定之交易。
第13條 出價更正及法定權利
除依法得撤銷、解除,或可查證之系統重大異常、冒用及其他依法或依已揭露規則處理之事由外,買方不得因後悔、買錯或資金不足任意撤回。平台應查明事實,不得以改資料、刪除紀錄等方式掩蓋出價。法定七日解除權或其他救濟成立者,不列為棄標違約。
第14條 禁止操縱競標
禁止服務商、賣方或其關係人為抬價目的出價,以及串標、虛假出價、利用多帳號干擾競價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暗標資料。關係人合法購買仍應符合利益衝突及事前揭露要求;有合理操縱疑義者,平台得暫停及依爭議程序查核,不能只因競標失敗就推定對方違法。
第15條 違約金與保證金處理
買方違約之保證金扣取及分配依出價保證金規則;不得自動沒收全部成交價。賣方拍定後違約之賠償及平台受益權,依已取得賣方同意之委託契約與付款代收及服務商撥款規則。服務商應在上架前確認賣方受有效文件拘束。
第16條 系統異常與紀錄
重大異常影響公平性時,平台得採取與影響程度相當之更正、延長、重開或取消措施,保存原始紀錄、處理理由及通知。不能僅以平台保有最終解釋權取代事實調查。出價、拍定、同價處理、費率及同意紀錄依隱私權政策保存,原則至少5年,依法或涉爭議需較長者從其規定。
第17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