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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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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代收與賣家撥款規則

版本 1.0.0生效日 2026年10月5日須於註冊或交易時同意

本規則將不動產保證金與平台服務費、動產交易價款及服務商公司收款分開管理,並規範撥付與退款條件。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付款方式及指定帳戶

現階段採銀行轉帳或匯款,依平台付款頁所載公司戶名、銀行及帳號辦理,不提供刷卡或虛擬帳號付款。收款資訊變更應由平台正式公告或可查證通知,不能僅依服務商或第三人之私訊變更。匯款人資料及銀行對帳有疑義時,先查明再確認交易入帳。

 第2條 應付款總額與費率

應付款項、付款人、計費基礎及第三方成本在競標前揭露。現行收費基礎為免上架費、不動產買方平台服務費為拍定價1%、動產買方平台服務費採分段累進且最低新臺幣100元,細目依鎖定之B1收費標準。服務商向賣方收取之服務報酬依其合法契約,與平台向買方收費分列。不得拍定後額外增加未揭露之平台費、稅費或行政費。

 第3條 不動產收款範圍

平台收取不動產買方保證金及平台服務費;買賣價款依銀行履約保證與合法買賣文件收付。服務商不得代收買方保證金、房款或平台服務費,也不得指示支付至其個人或未經確認之第三人帳戶。合法稅費、地政士費及其他專業服務成本,由依法或依契約應收受之單位處理,不因使用平台而強制全部經平台代收。

 第4條 不動產扣抵及補繳

拍定後先以本案保證金扣抵平台服務費;不足部分於通知送達後3個工作日內補繳。原繳額超過服務費之部分留於平台,過戶完成並經查核後解除占用。已扣抵費用、剩餘保管款及銀行履保價款各自獨立顯示,平台持有之保證金不當然抵減房款。

 第5條 不動產後續流程

買賣雙方與服務商原則自拍定後45日內完成公告之簽約、對保及銀行履保程序,過戶時程依有效文件及實際作業處理。平台提供拍定通知、聯絡入口及必要文件上傳與查核,不要求每個線下步驟經平台批准,不代辦點交、過戶或替銀行保證尾款。未繳服務費得催告及限制新交易功能,不能僅靠撤回通知否認已成立之買賣,亦不宣稱平台能自行停止銀行撥款或地政登記。

 第6條 動產收付及付款期限

動產保證金、成交價、平台服務費及事前約定由平台代收之款項,依平台指定方式支付。先以本案保證金扣抵平台服務費,不足部分於通知送達後3個工作日內補繳;其餘成交價及應付款項自拍定翌日起14日內繳清。原保證金及另繳服務費列入已付款,只補尚欠差額;逾期經催告後3個工作日仍未補正且可歸責者,依違約程序處理。未付清前不得要求服務商交付,因賣方不能履行、有效解除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另依法判斷。

 第7條 預設撥款對象及授權

動產預設撥付至已驗證之服務商所屬公司銀行帳戶。服務商應在上架前取得實際賣方明確同意其受領價款、與賣方結算及辦理退款之授權;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則確認其為賣方。原委託文件未含受領價款授權者,應先補足,不能只因後台預設就把賣方價款撥給服務商。

 第8條 特殊帳戶情形

需改付實際賣方、法人不同收款單位、共有標的、債權人或依法應受領者,應由相關權利人提出可驗證文件及書面指示,經平台個案查核。未完成前暫緩該案撥款;不預先承諾所有特殊情況均得變更,也不依未經查證之私人指示匯至個人帳戶。

 第9條 交付證明與撥款條件

撥款須同時符合買方繳清、已實際交付、依法或依約必要之過戶或移轉完成、服務商公司帳戶及賣方受領授權已確認、退貨及爭議狀態已查明。單方標示完成、寄件單或買方過早提供領取碼,不能取代實際履約證明。

 第10條 十四日保留期

動產款項原則保留至實際交付翌日起14日期間屆滿,且無退貨、解除或其他有效爭議,再進入結算。買方在期間內點選確認交付,仍不提前撥款。屆期未確認者,可在可靠交付證明及必要通知具備後依規則視為完成;該處理僅供平台結算,不表示所有瑕疵或法定權利一併消滅。

 第11條 解除期間及延長保留

依法適用七日解除權者,至少等法定解除期間屆滿並查明無已提出之有效解除,再撥款。未依法提供解除資訊致期間另行起算,或有期限內已發出但尚待送達之解除證據、交付日期爭議等情形,應適當延長保留,不因一般14日倒數完成就自動撥款。

 第12條 結算明細及撥款時程

前述條件齊備後,平台原則於3個工作日內發出撥款指示,實際到帳依銀行作業。明細分列成交價、已收款、平台服務費、依法及依約可扣項目、已退金額及服務商應受領淨額。不得把平台服務費與服務商服務報酬混為同一費用,亦不得重複計收保證金。

 第13條 服務商與賣方結算

服務商受領款項後,應依與賣方之有效約定辦理結算、交付憑證及履行其退款責任,並可供平台必要查核。扣除賣方服務報酬或其他成本須有事前契約依據及明細。平台預設撥給公司不免除服務商對賣方之交付、受領及結算責任。

 第14條 退款範圍及期限

重複、誤收、溢繳、賣方不能履約、重大不符、有效解除或其他依法應退情形,依實際應退性質處理。平台或賣方原因取消交易,原則全額返還買方已付之本案保證金、價款及平台服務費,不扣平台行政處理費。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解除者,取回與退款依第19條之2規定之15日期限及起算點辦理;其他一般銀行退款資料齊備後原則3個工作日內發出指示,法令有更嚴格期限者從其規定。

 第15條 已撥款之退款及追償

款項已撥給服務商不當然消滅買方對賣方、服務商或平台自身行為之法定權利。服務商應依有效退款義務返還已受領款項或協助依法向賣方處理,平台得就依法且依約可抵扣之款項處理並提供明細,不任意扣取其他權利人之價款。平台未另有明確承諾時,不保證以自有資金先行補足全部第三人欠款。

 第16條 賣方拍定後違約金

不動產賣方拍定後可歸責之違約,依其有效委託契約以拍定價6%作為約定違約金,其中相當於拍定價1%歸平台,其餘5%由買方與服務商依該契約之損害、服務及費用規則協議或依法處理。動產依有效委託契約為拍定價5%加平台服務費相當額,合計最高10%;5%歸買方,平台受領服務費相當額,超出總上限時縮減平台部分。買方原有保證金及其他應退款返還另行計算,不得當作已給賠償。

 第17條 違約金與權利依據

前條賠償須以實際賣方已簽認、納入交易並有效之契約為依據,不能僅上線網站文件就使未同意之賣方受第三人利益條款拘束。平台受領以其合法請求權及契約受益範圍為限,服務商對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法院依法得審酌違約金之規定不因本規則而排除。

 第18條 扣抵及風險保留

扣抵應有已到期、可查明且依法及依約可扣之債權,事前或處理時提供依據與明細。爭議、冒用或有權機關要求時,可暫緩與風險相當之撥款或退款,應依交易爭議程序覆核,避免將一筆爭議擴及全部不相關款項。

 第19條 發票與憑證

平台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費用依法開立發票;動產成交價之銷售憑證由實際依法應開立之出賣人辦理。服務商收取賣方服務報酬之憑證另行處理,不能因平台代收價款就由平台替所有銷售開立商品發票。依法退款時,各開立人配合辦理作廢或折讓。

 第20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文件的歷次版本與生效日,可向客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