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將平台禁售、需先審核及尚未開放之標的分開管理。服務商須有核准品類權限,且具合法處分及履約能力。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適用及審核原則
所有刊登、圖片、附件、直播及其他對外宣稱均須遵守。品類名稱出現在網站導覽不代表已開放交易;平台得採較法令允許範圍更嚴格之品類政策,並應清楚顯示核准條件。合法來源或權利證明不足時,應先補正或暫停上架。
第2條 權利來源及侵權禁售
PR01:贓物、侵占物、無合法處分權之物,或受禁止處分而無合法移轉依據之標的。PR02:仿冒品、明知不實之真品聲稱及冒充原作。PR03:侵害商標、著作權、專利、肖像或其他第三人權利之標的或內容。PR04:來源或實物不存在之虛假標案、借圖冒充實物及重大隱瞞致誤導交易者。
第3條 違禁及重大安全風險禁售
PR05:槍砲、彈藥、主要零件、爆裂物及平台不接受之危險武器。PR06:毒品、非法管制藥品、處方藥及依法不得網售之藥品。PR07:菸品、類菸品、電子煙及平台禁售之相關指定元件。PR08:已禁用、依法應回收或有重大安全危害而不能合法安全交易之標的;不得以零件或現況不保固規避。
第4條 人身與資訊侵害禁售
PR09:人體、器官、遺骸、生物組織及平台不接受之相關交易。PR10:兒少性剝削、非自願私密影像或其他非法性內容。PR11:個人資料、身分證件、帳密、金融或支付帳戶、客戶資料庫及人頭帳戶。PR12:惡意程式、以非法監控或非法取得資料為目的之產品與服務。
第5條 其他平台禁售
PR13:平台不提供活體動物交易;涉及保育物種、象牙或其他受限制動物衍生材質而無合法依據者亦不得刊登。PR14:非法出土、盜掘、受限制而不能合法處分或移轉之文化資產。PR15:非法賭博、非法彩券、非法抽獎權益及遭竊之支付工具。PR16:非法廢棄物、污染物或未處理之危害殘留。
第6條 精品珠寶及作品審核
RR01:精品名牌商品須逐件提出能對應實物之鑑定及合法來源資料,依真偽鑑定與來源規則辦理,不分價格高低。RR02:珠寶、寶石及貴金屬飾品應揭露材質、純度、重量及處理情形,必要檢測須可查驗;不因某份品牌鑑定就推定全部材質與價值均已認證。RR03:藝術品與古董應揭露作者或年代之確定程度、來源、修復及必要限制,不得以未確定資訊冒充真跡。
第7條 車輛設備及受物流限制標的
RR04:車輛、船艇及其他需登記之標的,應有合法車籍或權利資料、可移轉條件及必要車況揭露。RR05:工業或大型設備須先揭露現勘、拆卸、職安、運送、移除與殘留處理條件。RR06:含鋰電池、化學品、氣體或其他受承運限制之標的,須有安全、來源及合法承運方案,不得以普通物流名義掩蓋內容物。
第8條 需專項資格之標的
RR07:醫療器材、化粧品、食品、無線電設備、無人機及其他依法涉及許可、標示、年齡、廣告或使用限制之標的,須先確認平台品類是否開放、服務商資格、標的許可及相應規則。未完成核准不得使用其他動產欄位變相上架。
第9條 尚未開放類別
NO01:股票、出資、債權及其他投資或金融權益。NO02:票券、禮物卡、儲值或會員權等權益交易。NO03:數位權利、數位帳號、虛擬資產及其他尚未完成權利轉讓與付款審核之標的。NO04:酒類及其他平台已標示首波不開放之受管制類別。上述類別於正式開放公告前,不得申請刊登、接受出價或代收交易款項。
第10條 審核文件及權限
服務商應提供與該品類相當之處分權、來源、委託授權、許可、鑑定、現況及交付資料。核准一筆或一類標的不等同永久核准其他品類;特定服務商品類權限依有效合作文件及後台核准範圍,不在本政策中自行新增未核准權限。
第11條 廣告及圖片限制
照片、品牌名稱、鑑定及價值宣稱須有依據,不能以僅供參考、致敬、二次創作或不保證真偽等字樣取代合法使用權及必要揭露。原作進入公有領域、獲合法授權或有其他有效法律依據之作品,應據實說明;沒有誤導消費者本身不等於已取得著作權授權。
第12條 檢舉及緊急處理
任何人可提供標案識別及具體疑義。疑似假貨、贓物、違法或有急迫安全危害者,平台得先限制展示、暫停競標或撥款、保全資料並依法配合通報;一般文件不足則通知補件。採取措施時應記錄政策碼、事實及理由,不必等到終局裁判才採取必要風險措施。
第13條 取消及款項處理
因本政策致標案取消,應依實際責任及付款規則處理已收款,不能將全部損失一律轉嫁無責買方。疑似涉犯罪之實物或款項,應依法及有權機關要求處理,不逕行銷毀、轉售或擅自返還有爭議受領人。
第14條 資格限制及申覆
平台得依情節要求改善、下架、限制品類、暫停結算或終止合作,並就可歸責損害依法及依約求償。服務商及其他當事人得依交易爭議與申覆程序回應或提出新證據;合理檢舉不因結果未成立就當然受到停權。
第15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