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供買方、服務商及相關賣方提出交易、款項或資格異議,明確區分平台管理處置、當事人協議及依法救濟。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受理範圍與管道
得就出價、拍定、付款、交付、真偽、保證金扣取、退款、撥款、下架或停權提出異議。可使用平台可保存之申訴表單、客服電子郵件或其他正式公布之管道,不要求一定具備站內對話紀錄。依法得向實際賣方或服務商發出之通知,仍依法律發生效力。
第2條 申請內容與身分核對
應提供標案或訂單識別、爭議事實、時間、請求及可得證據。平台只蒐集受理及核對所必要之資料,避免不必要重複蒐集證件影像。代理提出者應有適當授權;未備齊不影響依法已生效之解除通知或其他權利。
第3條 受理及處理時程
平台原則於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回覆受理狀態,並於申訴之日起14日內提出處理方案或具體處理進度。依法屬消費者申訴者,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依法妥適處理,不得以等待補件將法定期間任意重新起算。需鑑定、物流查詢、機關調查或司法程序而尚不能結案時,應說明已採取措施、未明事項及後續安排。
第4條 先行保留款項
有具體且與付款相關之爭議者,平台可先保留本案尚未撥付或應退之相關金額,以避免無法回復。保留範圍應與爭議、風險或機關要求相當,記錄依據並通知相關方,依法不得告知者除外;可分離之不爭議款項不應無故一併保留。
第5條 補件及答辯
平台應說明待補資料、與爭議之關係及合理期限,原則給予7日補件或答辯;確有正當困難者可申請合理延長。對方未回覆時可依現有證據處理,但不以未回覆直接等同承認一切指控或放棄所有款項。
第6條 證據交換及保密
在必要範圍提供各方了解及回應之機會,遮蔽無關之個資、銀行完整資料或第三人資訊。出價排序、通知送達、款項對帳及標案版本得作為查核依據;平台應保留原始資料與處理紀錄,不以無開箱錄影作為一律不受理之理由。
第7條 真偽及實物保全
需鑑定時依真偽鑑定與來源規則確認機構、範圍、預估費用及實物移轉方式。對涉嫌假貨、贓物或其他違法標的,不得要求先銷毀、轉售或退給特定人以交換退款,應依法律及有權機關指示保全處理。
第8條 協商與處理方案
平台可協助協商退回、退款、補交、修復、減價、受領人及費用,重要合意應可保存並記錄履行期限。各方未達合意之權利歸屬或損害額,平台可提出非強制之方案,或依已有合法依據辦理可處理部分,不自行取代法院終局認定。
第9條 平台處置通知
涉及扣款、分配、下架、停權或不予撥款等管理處置時,應載明事實、適用版本與條款、款項明細、處理措施及申覆方式。法令、機關命令或避免損害擴大需要先行處置者,可先採必要措施,再於可通知時補足說明。
第10條 申覆期限及理由
對平台管理處置可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申覆,提出新證據、事實或金額錯誤、程序疏漏或其他具體理由。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提出者,得說明並請求受理。申覆期限僅規範平台管理覆核,不縮短法定解除權、訴訟時效或消保申訴權。
第11條 申覆查核與保留
平台原則於申覆資料齊備後14日內提供覆核結果或具體進度;涉及法定申訴之處理仍依法定期限辦理。覆核應實際查核申覆理由,不僅重送原答案。尚有合理權利爭議且款項仍可保留者,依必要範圍暫緩分配或撥款,必要性消失時解除。
第12條 程序終了及付款執行
依有效協議、已確定之合法處置或有權機關要求辦理返還、扣取或撥款,並提供明細與執行紀錄。終止內部申覆不等同各方同意放棄權利,平台亦不能以最終解釋權排除依法救濟。
第13條 消費申訴與司法救濟
買方得依法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或相關調解機關申訴,並得依法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救濟。涉嫌詐欺、侵權或贓物者可向有權機關報案。平台在合法必要範圍配合資料調閱,不預先保證報案即成立犯罪或必然追回款項。
第14條 保存及程序覆核
與本案之出價、金流、通知、證據及處理相關資料依隱私權政策保存,原則至少5年,涉調查或訴訟者依必要延長。一般保留款項應定期檢查必要性,向可通知之當事人說明進度,不以籠統風險控管無限期凍結。
第15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