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說明平台如何處理未收到標的、重大不符、真偽及交易款項爭議。平台以實際可控制之款項、可靠證據及服務商履約義務處理案件。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適用交易
適用於透過東風拍賣完成有效競標、依指定方式付款並可識別交易資料之案件。動產以平台代收之本案款項為款項處理範圍;不動產以平台實際保管之保證金及已收平台服務費為範圍,銀行履保價款由實際保管機構依有效文件處理。
第2條 保障處理項目
可受理未依約交付、遺失短少、標的與重大揭露不符、未揭露重大瑕疵、疑似假貨或權利瑕疵、付款及退款錯誤等。平台得暫緩與爭議相當之未撥款項,要求服務商提出來源、交付及鑑定資料,協助退回、退款、補交或依法處理。
第3條 非自有資金擔保
本方案之退款以平台依法及依約可返還之實際保管款、應退平台費用及相關方履行退款義務為基礎。平台未另有個別明確承諾時,不提供商品履約保險或以自有資金無上限補足第三人未付款項;此範圍不免除平台自身依法應負之責任,也不限制買方向依法應負責者求償。
第4條 提出申請
買方應提供可識別之標案或訂單、爭議事項、希望之補救及可得證據。宜在實際收受後14日內或發現問題時即時提出,以利平台在撥款前保留款項。14日是平台一般結算保留期,不能取代法定解除期間,亦不作為所有瑕疵或權利請求之消滅期限。
第5條 證據及合理配合
證據可包含標案資料、照片、物流、簽收、對話、維修或鑑定報告等。平台依可得資料綜合判斷,沒有開箱影片不當然失去申請資格。買方與服務商應妥善保留實物及附件,不得掉包、變造、破壞證據或要求對方以不必要之個資交換受理。
第6條 解除權與一般保障分開
依法適用七日解除權者,得依法不附理由解除,無須先證明假貨、重大瑕疵或服務商違約。實際出賣人非企業經營者之偶發出售、非消費目的購買或已依法告知之合理例外,依其實際法律關係處理;不得單以服務商個人帳號、二手商品或拍賣方式推定全站免除解除權。
第7條 真偽處理
精品名牌商品上架前須具可對應該件實物之鑑定資料,依真偽鑑定與來源規則辦理。成交後出現具體疑義時,可安排覆驗並保全實物識別及運送鏈。平台查核程序不表示所有上架鑑定均由平台親自完成或永久保證真品。
第8條 鑑定費用
爭議鑑定原則由申請人先行墊付事前同意之合理必要費用;結果足以確認假貨或可歸責於賣方或服務商之重大不符時,由應負責者承擔,並依法或依約辦理墊款返還。結果未確認主張、無法判斷或有衝突時,依事前約定、各方責任及法律處理,不逕行認定申請人惡意。依法行使七日解除權者,不以自費鑑定作為退貨前提。
第9條 可採補救
依案情可辦理補交、修復、換貨、減價、解除、退款或請求違約賠償等,須有法律或有效約定依據。平台不能以自行認為適當之換貨強制取代買方依法享有之解除權。未確認責任或金額時,得先返還可分離之不爭議款項。
第10條 退回及費用負擔
退回方式應兼顧標的價值及證據保全,核對同一件實物與附件。因賣方或服務商可歸責之不符而退回,由應負責者負擔合理必要運送及處理成本;法定七日解除之費用與退款依消費者保護法辦理,不預先扣除任意整新費、行政費或鑑定費。
第11條 不動產保障範圍
不動產平台可保留本案尚保管保證金、查核拍定及過戶文件、提供交易紀錄並協助聯絡服務商。房款返還、抵押權清償、登記、點交及銀行履保之處理,依實際買賣及履保文件與有權機關辦理。平台不以網站操作保證可以撤銷已完成登記或直接從銀行取回房款。
第12條 款項已撥出之案件
款項已撥出時,平台應協助查明並依有效義務要求服務商、賣方或其他應負責者處理;買方法定權利不因撥款消滅。平台可依法及依約採取結算扣抵、資格限制及提供必要紀錄,但不得承諾無權處理之第三人資產一定可追回。
第13條 不當申請及比例原則
變造資料、調換實物或以不實交易申請退款者,得經查核後依規則處置。合理申訴、鑑定結果未支持或各方意見不同,本身不構成濫用;停止保障或限制帳號應說明具體理由並提供申覆。
第14條 程序與外部救濟
受理、補件、處理方案與申覆依交易爭議與申覆程序辦理。平台處理不取代消保官、調解或法院之權限,不能強制買方放棄外部救濟才能退款。
第15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