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動產之包裝、出貨、運送、自取及交付證明。不動產之點交、交屋與過戶由買賣雙方及服務商依交易文件辦理。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適用角色及交付責任
服務商應依賣方之委託及標案公告安排交付,確認有合法交付權限並協助售後處理。平台提供款項處理、交付狀態紀錄及爭議窗口;運送由實際承運人執行,運送契約及法令所定責任由應負責者承擔。服務商或賣方不得以已交給物流為由,一概免除其對買方應負之交付或補救責任。
第2條 競標前應揭露事項
標案頁應載明可配送或限自取、出貨地、配送範圍、離島及偏遠地區限制、預計出貨與交付期間、運費及保險費負擔、包裝或吊裝費、領取地點及預約方式。需拆卸、吊裝、驗車、過戶或特殊運送者,應於出價前列明條件。未揭露之額外費用不得在拍定後單方要求買方負擔。
第3條 交付開始條件及預設期限
買方繳清成交價、平台服務費及事前揭露之應付款項,並完成必要身分與文件確認後,服務商始得安排交付。標案未另載期限者,服務商應於前述條件齊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出貨或通知可預約自取;此期限是出貨或通知期限,不是承諾所有標的均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車輛、大型設備及需辦理移轉程序之標的,依競標前公告之個案時程辦理。無法依約出貨者,應即說明原因及提出補救方案,不得無限期延後。
第4條 包裝與標的識別
服務商或賣方應使用適合標的重量、脆弱程度及保存需求之包裝,固定配件並採取必要防潮、防撞措施。出貨前應保存標的、識別碼、附件及包裝之照片或其他可驗證紀錄。精品應使交付實物可與上架之鑑定報告及識別照片對應,不得以同款其他物品替換。
第5條 承運選擇及保險
承運人應具備承運該標的之能力,並符合其對尺寸、重量、危險品及禁止承運物之規定。需保價或保險者,應事前揭露承保內容、金額及費用;投保或保價不得被表述為平台保證賠付。服務商自行選用不適合之承運方式所生責任,依法及依其約定負擔。
第6條 物流資訊及交付日期
服務商出貨後應提供物流單號、承運人及可查詢之資訊;無追蹤物流者,應另提供可查證之交付證明。交付日期以買方或其合法受領人實際收受標的之日期為準。僅建立託運單、標示已出貨或服務商單方點選已完成,不構成交付完成。
第7條 簽收與檢查
買方收受時宜檢查外包裝、品項、數量、識別資料及附件;有破損、短少或不符時,宜保留照片、包裝、運送紀錄或開箱影像並即時通報。簽收、點選收到商品或未提供開箱錄影,不當然代表放棄解除權、瑕疵擔保或其他法定權利。平台應綜合其他證據審查,不能只因缺少錄影就拒絕受理。
第8條 運送遺失及毀損
疑似遺失、毀損、錯寄或短少者,服務商應協助查詢、保全證據及向物流或保險人提出申請。買賣雙方之退款、補交、修復或其他救濟依法律及契約處理,不得要求買方只能等待物流理賠。平台對與爭議相當之未撥款項暫緩處理;補救完成前,不得僅以物流顯示已送達就自動撥款。
第9條 配送地址及改址
買方應提供正確且可受領之地址及聯絡資料。出貨後需改址者,應經服務商與承運人確認。因可歸責於買方之錯誤地址或無故拒收而增加之必要合理成本,應提出明細並依事前約定或法律處理;依法解除、賣方錯寄或商品重大不符之情形,不得一律視為買方拒收違約。
第10條 自取及受領證明
自取應事先約定時間與地點,交付時核對訂單、受領人及標的。平台如提供領取碼,應於實際點交後使用;不得要求買方在尚未領取時先提供完成碼。買方委託他人領取時,應提出必要之受領授權,涉及車籍或其他登記者另依法律辦理。可使用簽收單、領取碼或其他可靠證明,並使買方有合理檢查機會。
第11條 逾期領取及保管
買方未於已約定期間領取者,服務商應催告並提供合理補正期限。保管費須於競標前揭露收取基準,並以實際必要合理成本為限,不得事後任意定價或累計無上限費用。逾期不當然授權服務商丟棄、轉售或沒收標的;解除、處分及相關款項應依法律與交易爭議程序辦理。
第12條 車輛與特殊交付
車輛交付應核對車身識別資料、鑰匙、附件、過戶文件及已揭露之車況,交付與過戶條件依標案公告及專用文件處理。大型設備之拆卸、吊裝、斷水電及場地復原須由具適當能力者執行。鋰電池及其他受物流限制之標的,不得隱瞞內容物或以一般包裹規避承運規定。
第13條 退回及再檢查
退回應依平台或服務商通知之安全方式辦理,保留標的識別與物流證明。依法享有七日解除權者,費用與退款期限依法辦理;因可歸責於賣方或服務商之重大不符、假貨或運損而退回者,由應負責者負擔合理必要成本。必要檢查造成之正常拆封,不得一律作為拒絕退貨理由。
第14條 撥款與爭議連結
動產撥款依付款代收與服務商撥款規則辦理,原則上於交付完成後14日期間屆滿且無退貨或爭議,再依撥款條件處理。交付證明有疑義、尚未完成必要過戶或法定解除期間尚未屆滿者,不能僅因14日經過就撥款。
第15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