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東風拍賣
← 回到規則與政策

C1 印鑑留存及使用授權書

版本 1.0.0生效日 2026年8月1日

用途:供服務商與賣方/委託人簽署,用於降低姓名章代簽風險;親簽+指印完成身分核驗,再於限定範圍內允許用印。

一、當事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服務商: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二、留存印鑑與保管方式

第1條 留存印鑑

委託人同意留存其印鑑式樣(以下稱「留存印鑑」),留存方式為:在本文件末頁之「留存印鑑欄」當場用印。留存印鑑之保管方式:由服務商保管。

第2條 保管義務與台帳

由服務商保管,服務商應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例如雙人控管、上鎖保管、用印台帳),並就每次用印記錄日期、文件名稱、經辦人及驗證紀錄。

  • 授權範圍(可用印文件)

第3條 授權範圍

委託人授權服務商僅得於下列文件種類,以留存印鑑用印,視同委託人就該等文件之意思表示:

  • 標的刊登資料之更正(不涉及權利變動);
  • 拍賣檔期調整、帶看安排、聯絡資訊變更;
  • 刊登文字/照片/廣告稿之確認與修正;
  • 依法令或平台規則所需之非處分性文件。
  • 如需新增其他行政文件種類,於此列舉:
  • 排除事項(不得用印,必須親簽)

第4條 重大文件排除

下列文件或行為,無論任何情形均須委託人本人親筆簽名(並同時按指印或依服務商指定方式完成身分核驗):

  • 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要約/承諾文件、過戶申請或處分性授權;
  • 收款收據、價金分配、佣金扣抵同意、保證金沒收/分配之變更;
  • 涉及權利移轉、設定負擔、解除/終止、或其他重大法律行為。
  • 重大事項清單可依情況再增列:
  • 禁止姓名章代簽

第5條 禁止與違反效果

除本授權所留存印鑑外,服務商不得要求或使用任何「委託人姓名章」或其他印章代替委託人簽署本授權排除事項所列之重大文件。服務商如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並得立即終止委託關係及撤銷本授權。

  • 撤銷、期限與準據法

第6條 撤銷

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或以服務商指定之可得證明方式撤銷本授權。撤銷通知到達後之用印,均不生效。

第7條 期限

本授權有效期間為自簽署日起至委託契約終止日:________ /____ /____ 止;委託關係終止時本授權同時終止。

第8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授權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因本授權所生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簽署欄(需親簽+指印)

委託人確認:本人已親自閱讀並了解本授權內容,並於下列簽名處親筆簽名並按指印。

委託人親簽:________________ 指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____ /____

服務商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附)留存印鑑欄

請於此處用印,作為留存印鑑式樣:

本文件的歷次版本與生效日,可向客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