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申請人係代表其所屬公司/分店執行上架及交易協助行為。申請人應確保已取得公司/分店之授權;未經授權或授權不實所生一切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並應賠償平台損害。
服務商應就其上架之標案,確保標案頁揭露資訊與附件文件真實、完整且不具誤導性,並應依動產/不動產類型揭露重大事項(例如:汽機車泡水/事故/火燒、精品/藝術品/古董真偽與來源、不動產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及不動產說明書等)。
服務商並應依法律規定及其與賣方之契約完成必要之身分確認與文件留存;平台得就法遵所需之最小集合留存「驗證結果、時間戳、契約編號及可調閱權」等資訊,服務商應於平台要求時於合理期間內提供相關佐證、對帳或交易資料以供稽核、爭議處理或法令遵循之需要。除法令另有較長者外,服務商對交易文件、揭露資料、身分驗證與金流/對帳等紀錄之保存期間,至少五年,並應配合A4隱私權政策/個資告知事項所載之保存與法遵要求。
如因服務商或賣方之不實揭露、重大漏未揭露或違法上架,致平台遭主管機關裁處、第三人請求或受有損害者,服務商應負賠償與補償責任(包含合理律師費、行政處理費用等)。
平台得就服務商之同意行為留存電子紀錄(包含但不限於:同意時間、IP、裝置識別、版本號與操作紀錄)作為契約成立及法遵之證明。
第1條 名詞定義
「平台」:指【東風拍賣】及其營運團隊。
「服務商」:指完成平台服務商審核並取得特定品類上架權限之帳號使用者(通常為代表公司/分店之個人業務)。
「公司/分店」:指服務商所代表之不動產經紀業/企業/分店或其他依法設立之組織。
「核准品類」:指平台核准服務商可上架之單一類別(例如:不動產;動產-汽機車;動產-藝術品;動產-精品;等)。
「標案」:指服務商於平台刊登之競標/拍賣案件。
「成交價」:指買方於平台得標/拍定之價格(不含平台向買方另收之服務費,如有)。
第2條 文件構成與優先順序
本條款與平台之相關文件共同構成服務商與平台之合意,包括但不限於:A2平台服務條款、A1、A1-2競標規則/保證金規則、A3服務商上架與廣告合規政策、A4隱私權政策等(合稱「平台文件」)。
第3條 申請、審核與服務商身分成立
服務商於平台申請服務商身分時,應提供平台要求之資料(含身分、所屬公司/分店資訊、證照/資格或其他佐證)。平台得自行決定是否核准、核准之核准品類、及核准之功能範圍。
服務商完成申請並勾選同意本條款,經平台核准後,即取得服務商身分與核准品類之上架權限。
平台得因法令遵循、風險控管、或營運需要,要求服務商補件、重新驗證或複審;服務商未於期限內配合者,平台得暫停或終止服務商權限。
第4條 代表權與公司/分店歸戶
服務商聲明其係代表所屬公司/分店執行上架、聯繫、文件收受與交易協助等事項,並已取得必要授權。平台得要求服務商提供公司/分店授權文件或其他可驗證代表權之資料。
服務商同意平台得就服務商帳號與其所屬公司/分店進行歸戶管理(包含但不限於:統一風控、稽核、帳務對帳與權限管理)。
第5條 核准品類與權限範圍:一次僅能核准單一品類
平台採「一帳號一品類」之權限設計:服務商帳號同一時間僅得上架其核准品類之標案;服務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上架或協助上架非核准品類之標案。
服務商如需改申請其他品類,應依平台規定另行提出申請並經平台核准後始得上架。平台目前之系統設計為:上架時僅能選擇與核准品類相符之類別。
服務商若違反本條,平台得逕行下架標案、限制功能、暫停結算、或終止服務商身分;因此致平台或第三人受損者,服務商應負賠償責任。
第6條 服務商上架內容、標的真實性與合規義務
服務商對其上架內容、標的資訊、圖片/影片、廣告與宣稱之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完全責任,並應遵守A3合規政策及相關法令。
服務商應確保標的無權利瑕疵、來源合法、非侵權/仿冒/違禁品,並負瑕疵揭露、文件留存與必要提示之義務。
服務商不得於標案頁或溝通中作出與平台文件牴觸之宣稱(例如一概宣稱『不退不換』等),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引導買賣雙方繞過平台機制。
第7條 費用結構與收取主體
買方就保證金、成交價及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買方)等款項,均應依平台指示支付至平台指定帳戶/金流;服務商不得以平台名義或代平台向買方代收、保管或收受前述任何款項,亦不得指示買方匯入服務商或第三人帳戶。服務商不得代收代付買方任何款項,不動產成交尾款一律由買方依指示透過銀行履約保證機制辦理。
服務商理解平台費用依不同角色與服務而定,主要區分如下:
(買方)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成交服務費,由平台直接向買方收取,且不計入成交價。
(賣方)服務商向賣方收取之服務費/成功報酬,由服務商依其與賣方之契約收取。
第8條 上架服務費
平台得按每筆標案向服務商收取上架服務費(含平台系統/上架成本分攤)。收費標準依平台公告、服務商合作方案或後台顯示為準。
服務商同意平台得就服務商應付之上架服務費,採「每筆結算」方式計收。
服務商同意平台得應付服務商之任何款項(包含但不限於:代收代付款項、結算款、應退回款項)中,先行扣抵服務商對平台之一切到期應付款(含上架服務費、平台費、代墊費用、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第9條 成交服務費與結算
(買方)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成交服務費,依平台公告與標案頁揭露計收;平台得以保證金/金流扣款或其他合理方式收取。
(賣方)服務商向賣方收取之服務費/成功報酬,依服務商與賣方之約定處理。服務商如欲於價款結算前先行扣抵其應收費用,應於服務商與賣方契約中明確約定並向賣方揭露。
平台得就成交/系統處理向服務商收取平台費或成交手續費,其收取方式與標準依平台公告/合作方案/標案頁揭露為準。
第10條 不動產:銀行履約保證;動產:代收代付/保管
不動產標案之尾款及交付/過戶程序,如採銀行履約保證或金融機構專戶方式辦理者,由買賣雙方及服務商依銀行/履保機構流程完成;平台不介入不動產價金之保管、撥付或擔保。
動產標案如由平台提供代收代付或款項保管機制,平台得依其作業流程於交付條件成就後撥付價款;平台非保證人,亦不承擔標的品質或交付之保證責任。
如涉爭議、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或合理懷疑冒用/詐欺/洗錢風險,平台得暫停撥付或退還相關款項(含保證金/價款)並要求服務商配合補件或說明。
第11條 稽核、留存與配合義務
服務商應配合平台之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要求,提供必要文件、交易佐證、授權資料與標的來源資料,並配合平台稽核、抽查與教育訓練。
服務商應自行就其與賣家/買方之交易文件、通訊、交付證明與收費依據留存;平台可依其政策就平台系統紀錄保存一定期間。
第12條 違規處理、停權與終止
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台得採取下架、限權、暫停結算、凍結款項、終止合作或其他必要措施:
提供不實資料、冒用身分或代表權不實
上架非核准品類、或多次違反A3合規政策
疑似詐欺/洗錢風險、或遭主管機關要求
積欠平台費用或拒絕配合稽核/補件
平台依前項措施所生之必要成本與損害,得向服務商請求賠償。
第13條 責任分配、賠償與補償
服務商應就其上架內容、標的瑕疵/權利問題、交付/過戶/點交、廣告與宣稱、以及其與買賣雙方之互動所生爭議負責處理。
因服務商違反本條款或法令,致平台遭第三人請求、主管機關裁罰、或發生訴訟/行政程序者,服務商應負擔平台因此支出之合理費用(含律師費)及損害賠償。
第14條 通知、公告與條款變更
平台得以站內通知、Email、簡訊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服務商;服務商應確保其聯絡資料為最新。
平台得因法令或營運需要修訂本條款,並於生效日前以公告或通知方式揭露;服務商於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服務商功能者,視為同意修訂。
條款變更公告日數:一般變更【15】日;重大變更【30】日
第15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