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區分可用餘額、標案占用額及拍定後實際保管餘額,規範入金、抵用、解除占用、退款及違約扣取。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保證金性質與用途
保證金用於平台競標資格及依約履約處理。網站餘額是平台就已收受款項之記錄,不計息,不提供會員互轉或跨站支付,不承諾投資收益。款項是否應返還、抵用、保留或依法處理,依其實際性質及交易紀錄判斷,不能因名稱為餘額就任意變更使用目的。
第2條 入金與付款人
買方依平台付款頁所示之公司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並提供必要對帳資訊。平台以實際入帳及可核對結果確認,付款截圖本身不等於已入帳。原則由買方本人帳戶付款;法人或付款名義有特殊情形時,應先提出合法關係及來源資料,經確認後辦理。未經確認不開放交易用途。
第3條 餘額及本案繳交
可用餘額是尚未占用或受限制之金額;標案占用額是已繳交至特定標的之保證金;實際保管餘額是本案經合法扣抵後仍由平台保管之款項。買方須在出價前完成本案足額繳交。不同標案占用額不得重複作為同時參與其他標案之保證金。
第4條 設定及顯示
保證金金額由服務商依平台核准之條件設定並在競標前顯示,買方送出有效出價後不得任意調高。頁面應顯示本案應繳額、已繳額及可用餘額;保證金金額不是最低成交價,也不保證必然足以支付拍定後所有費用。
第5條 未得標及流標
未得標、流標或拍定前依法取消之標案,原則於結果確認後解除本案占用,回到買方可用餘額,不自動匯回銀行。款項涉具體爭議、冒用或有權機關要求者,限於必要範圍暫緩並告知原因。單純未得標不得沒收保證金或收取成交服務費。
第6條 提領與一般返還
買方得申請將可退之可用餘額匯回已驗證之本人銀行帳戶。資料齊備且無保留事由者,平台原則於3個工作日內發出退款指示;實際入帳依銀行作業。匯費限銀行實際收取且已事前揭露之費用,平台或服務商錯誤所致退款不得任意向買方轉嫁行政成本。依法解除交易之對價退款依專屬法定期限與規則處理,不強迫買方接受網站餘額替代銀行退款。
第7條 不動產服務費扣抵
不動產拍定後,平台依該案鎖定費率確定平台服務費,先自本案已繳保證金扣抵,並提供原繳金額、已抵服務費、尚須補繳服務費及實際保管餘額之明細。保證金不足服務費者,剩餘保證金全數用於合法扣抵,不足之服務費於通知送達後3個工作日內補繳。
第8條 不動產保留與返還時點
不動產服務費扣抵後之保證金餘額留於平台,直到約定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且必要查核完成後解除占用。服務商或買方應提供足以驗證完成過戶之登記謄本、地政士完成文件或其他可靠證明,無須為此要求平台代辦過戶。資料齊備且無爭議者原則於3個工作日內解除占用,買方可再使用或申請銀行退款。
第9條 不動產保證金與房款不同
扣費後保證金不是已支付至賣方之房款,買方不得因此單方少付銀行履保價款。若要將保證金改為房款或轉入履保專戶,須有買賣雙方及實際收受機構同意之文件並經平台查核,屬特殊處理。尚未完成過戶即以建立履保或簽約紀錄要求返還者,依本案原約定保留。
第10條 動產抵用及溢付款
動產拍定後先以本案保證金扣抵平台服務費,不足部分於通知送達後3個工作日內補繳;保證金扣費後餘額列為已付價款抵用。應付總額包含成交價、平台服務費及事前揭露之其他款項,已繳保證金及另繳服務費均列已付款,買方僅補足尚欠差額。不得將同一保證金重複計收;溢付款應解除占用或依買方選擇退回,不得自動變成平台收入。
第11條 買方違約認定
買方無合法解除或其他正當理由,因可歸責於己拒絕履約、逾期付款經催告仍未補正,或拒絕必要文件致履約無法進行者,始得依規則認定違約。平台應通知具體事由、款項及可提出說明之期限;一般補繳期限為通知送達後3個工作日,其他合理補件依案情載明。
第12條 扣取基礎及避免重複
沒收與分配僅限本案尚由平台保管、依法及依約可處理之保證金餘額,不直接沒收其他標案占用額或全部成交價。已合法抵為平台服務費之金額不再列為可沒收保證金;同一筆錢不得同時計為服務費與尚保管保證金。餘額不足或為零不免除依法已成立之違約責任,但平台不得以不存在之款項作出已分配或已賠付之記錄。
第13條 買方違約分配比例
經依法及依約確定可沒收之本案保證金餘額,原則按平台20%、服務商20%、賣方60%分配。不動產平台及服務商各自受領之分配額以每件新臺幣100,000元為上限;服務商另不得超過其與賣方約定之服務報酬、法定可受領上限,且不得就同一損害重複受償。平台或服務商因上限而未受領之餘額歸賣方。動產無另行公告之金額上限時採原比例,仍遵守依法避免重複受償之限制。
第14條 扣取與分配程序
平台應提供可沒收基數、比例、各項上限及受領人之計算明細,依交易爭議與申覆程序留予7日提出申覆。程序未確定前暫緩爭議部分之分配;依法有明確處置依據或不爭議部分得另行處理。款項受領人及其帳戶應先完成驗證,不能僅因未回覆通知就直接撥出有爭議款項。
第15條 賣方違約及非買方原因取消
因可歸責於賣方或服務商之原因致交易不能履行,或因其他不可歸責買方之原因依法取消者,應返還買方就本案依法應退之保證金及其他款項。已抵為平台服務費者按退款規則一併處理,不能只退扣費後餘額而將全部損失轉嫁買方。賣方違約金與買方原有款項返還分開計算,返還不是賠償。
第16條 風險保留及申覆
有具體權利爭議、合理冒用或詐欺疑義,或有權機關要求時,平台得保留與風險相當之款項,記錄原因、範圍及覆核情形並通知相關方,依法不得通知者除外。一般補件期限為7日;保留必要性消失時應解除,不得只以內部尚在處理為由無限期保留全部餘額。
第17條 對帳及紀錄
平台應可查詢入金、各案占用、解除、抵費、補繳、退款及分配紀錄。交易及款項資料原則依隱私權政策至少保存5年;與金流目的無關之資料不因此一律長期保存。
第18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