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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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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內容與智慧財產授權

版本 1.0.0生效日 2026年10月5日須於註冊或交易時同意

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服務商及其他合法提供者提交之文字、照片、影片、直播、圖面、報告與文件,說明內容使用範圍、權利保障及侵權處理。

本文件由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提供。統一編號29106925,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

 第1條 內容權利及合法提供

內容原有之著作權及其他權利仍由原權利人享有,提供內容不等於將其所有權轉讓平台。提供者應具有內容使用權及本條款所需之授權權限,涉及他人肖像、個資、商標、音樂、圖面或報告者,應取得必要同意或具其他合法依據。僅擁有實體商品,不當然取得攝影、藝術作品、報告或軟體之著作權。

 第2條 必要內容授權

在提供者有權授權之範圍,提供者授予平台非專屬、無另行授權費之使用權,限於刊登與介紹相關標案、提供競標及交易服務、呈現必要說明、處理申訴及依法保存紀錄。允許之方法包括必要之儲存、重製、公開展示或傳輸,以及為格式相容、縮圖、字幕、無障礙、遮蔽個資或排版所需之技術調整。不得藉調整改變標的重大資訊或使原意失真。

 第3條 地域及使用期間

因網路展示可跨地域,本條款之必要公開展示授權涵蓋平台及其依法可使用之服務所能觸及地區;個資處理地區另依個資告知,不因全球展示授權取得任意跨境處理權。公開使用限於標案刊登、相關活動介紹及必要交易處理期間;已結標資料得於合理必要範圍留作成交資訊,涉及個資或其他依法不宜公開者應遮蔽或限制。法律及爭議紀錄保存依必要範圍與期限辦理。

 第4條 委外及再授權界限

平台得讓受託之網站維運、雲端、內容傳遞、影音或其他必要服務提供者,在執行上述目的之範圍處理內容;不得授予其任意轉售、自行廣告或其他不相關使用權。再授權不得超出提供者有權授予之範圍,涉及報告機構等禁止轉授權之內容,應取得另行許可或採其他合法呈現方式。

 第5條 相關標案宣傳及額外用途

平台得使用依法可公開之標案文字與縮圖,在平台自身頁面、相關標案通知及明確介紹該標案之社群內容呈現,仍須遵守廣告及行銷同意規則。將內容用於與該標案無關之品牌代言、付費廣告素材、對外轉售或訓練人工智慧模型等額外用途,須另行說明並取得足夠授權,不能只憑一般上傳行為推定。涉及人物肖像或非公開文件時,另確認該用途之合法權利。

 第6條 著作人格權及標示

本條款不要求讓與或概括放棄著作人格權。平台應尊重依法應有之姓名表示及作品完整性,於可行範圍保留來源、署名與必要標示;標案內容如須修正,應避免造成名譽損害或誤導。對權利人、品牌、鑑定機構及其他第三人之標示,不得暗示其與平台存在未經證實之合作、保證或背書。

 第7條 非公開及含個資文件

身分、銀行、授權、委託契約及其他非公開文件,僅用於驗證、履約、對帳或法律上必要目的,不因上傳就授權公開或作宣傳。公開照片、影片及報告應移除或遮蔽不必要之身分證號、地址、銀行資料及第三人個資。服務商提供之賣方文件亦須確認有合法提交權限,不能用本條款代替實際賣方必要授權。

 第8條 更正刪除及保留紀錄

提供者得向平台請求更正、停止公開展示或刪除內容,平台依權利、交易狀態及法律辦理。涉及已成立交易或申訴者,得在必要範圍保留原版本與證據,不能因刪除請求任意修改成交條件或湮滅紀錄。保留於受限系統之法律紀錄不作持續宣傳;無保留必要時依已告知期限刪除或匿名化。已被第三人合法下載或分享之副本,平台在其可控制範圍處理,不宣稱能全面收回。

 第9條 侵權或權利爭議通知

權利人或合法代理人得寄送至 dongfengauction@gmail.com,提供身分與聯絡方式、受保護內容或權利說明、可定位之標案網址或內容、涉嫌侵害之具體事實及必要權利或代理證明。平台僅要求處理爭議所必要之資料,不要求公開證件。資料不足者得請求補正;依法適用特定通知與移除程序時,依該法定程序辦理。

 第10條 暫時處理及回應機會

平台依具體證據及風險得限制公開、要求補正、暫停相關交易或依法保存資料,並在法律允許之範圍通知提供者及給予說明機會。提供者得提出授權、合法利用或其他反證。平台不以單方檢舉直接宣告最終權利歸屬,也不得以未有法院判決為由拒絕依法應採之必要措施;恢復、永久移除及後續交易處理依證據、法令與爭議規則辦理。

 第11條 交易責任及求償

內容不實或權利不足致不能合法交付者,服務商與實際賣方依其行為、契約及法律負責,平台就自身行為依法負責。依法或依有效契約可請求之必要費用與損害應有具體依據,不能要求提供者無條件負擔平台自身故意、過失或所有第三人主張。下架或停用不當然授權沒收買方款項,款項依交易規則處理。

 第12條 版本及授權變更

本條款補充平台服務條款及服務商上架與廣告合規政策。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大權利者至少提前30日公告;法律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擴大使用目的、方法、期間或再授權對象時,應先取得所需之新授權,不將會員持續使用或未表示反對視為追溯擴張原內容授權。法令強制規定與法定管轄優先適用。

本文件的歷次版本與生效日,可向客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