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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不動產競標規則暨保證金管理辦法

版本 1.0.0生效日 2026年9月15日須於註冊或交易時同意

A1 -1不動產競標規則暨保證金管理辦法

不動產標案之買方拍賣保證金由平台收取並管理;成交尾款一律採銀行履約保證辦理(買賣價金不進平台帳戶)。服務商得協助流程安排與文件作業,但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收、保管或指示買方支付任何款項(但不限於保證金、增值稅及其他應付款項)至服務商或第三人帳戶。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者於平台就不動產標的參與暗標競標及相關保證金之繳納、退還、沒收與分配等事項。

第2條 名詞定義

「平台」:指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經營之網站/系統。

「服務商」:指在平台上提供上架/經紀服務之不動產經紀業者。

「賣方」:指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買方」:指於平台參與投標並得標之人。

「成交價(拍定價)」:指買方得標之拍定金額。不包含過戶代書費、稅金、印花、履約保證費等其他費用。

「平台服務費」:指平台向買方收取之服務費,不計入成交價內。

「保證金」:指買方於投標前所繳納之拍賣保證金。

「履約保證」:指不動產成交尾款一律由銀行履約保證辦理保管與撥付。

第3條 標的現況與揭露

服務商/賣方應依不動產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範提供並解說「不動產說明書」:

賣方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依法負責。

本平台屋況以「現況交付」。賣方需據實登載不動產說明書,若有違之處可依民法為基礎向賣方追責。

第4條 通知與認定

平台得以站內訊息、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例如:得標確認、保證金沒收/分配。

第二章 競標流程

第5條 參與資格

買方/競標人應已年滿十八歲並具完全行為能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註冊、投標或參與本平台任何交易功能。

買方應完成會員註冊、身分驗證,並於出價前完成拍賣保證金繳納程序。平台得就高風險交易要求買方補充資料或提高驗證等級。高風險交易之認定標準(例如:高價標的、異常出價、短期多次投標等)。

第5-1條 看樣/看屋/檢視

於拍賣公告期間,買方得依標案頁面所示之安排自行至現場參觀/看屋/看樣,或自行與服務商聯絡採視訊或直播方式了解標的狀況。是否提供看樣、其方式、時間、地點、預約方式及注意事項,以標案頁面揭露為準。

買方未利用看樣機會仍出價者,視為就標案頁面揭露資訊與現況已了解並接受之。出價有效。

第6條 出價效力與撤回

買方最後出價金額,一經拍定即視為不可撤回之要約;但於下列情形,平台得撤銷或更正出價紀錄: (一)平台系統故障或明顯異常; (二)經主管機關或法院命令; (三)平台依規則取消該標案或限制該會員資格。

第7條 起標價/底價/加價幅度

每一標案之起標價、最低加價幅度,以標案頁面之揭露為準。

第8條 同價處理

如最高投標價相同,限同價者,結標起24小時內再次疊加價,並結標,以疊加價最高者得標拍定。

第9條 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適用

買方如屬消費者,且個別交易依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者,其解除權、審閱期及其他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公告及個別交易文件辦理。買方如無法定或約定依據而拒絕履約、付款、簽約、補件或配合交易程序者,仍應依本規則負違約責任。

第10條 得標與成交

買方得標時,即視為買賣成立,買賣雙方應於45日內完成後續簽約、對保與履約保證程序(含尾款支付至銀行履約保證專戶等)。逾期未完成方,視為違約。 平台服務費未收妥前,平台得暫緩出具成交通知、簽約通知、對保通知或其他後續流程文件。

第三章 保證金(拍賣保證金)

第11條 保證金金額與繳納

拍賣保證金金額以標案頁面揭露為準。買方須於競標前完成繳納,方得出價。

第12條 收款帳戶與用途

買方得標後,平台得就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匯費、金流手續費或其他買方應付款項,優先自買方已繳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部分,買方應於通知送達起 3 個工作日內補繳。

保證金收款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13(汐止分行)、帳號:109035017978、戶名: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僅供本辦法所定之退還、沒收與分配用途。

第13條 退還

未得標者之保證金,平台應於競標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依原繳款管道退還至平台保證金帳戶。如因使用者提供資料錯誤致延遲,平台應協助處理。

第14條 爭議凍結

如因標案爭議、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或合理懷疑冒用/洗錢風險,平台得暫停退還或分配保證金(凍結),並通知相關方於7日內提出說明或補件。

第四章 得標後流程與履約保證

第15條 買方後續義務

買方應依服務商指示,於45日內完成簽約、對保、貸款文件提供、過戶必要資料提供等程序。買方逾期、拒絕或不配合視同違約。

第16條 交付與過戶

不動產之交付、點交、過戶及稅費申報等,由買賣雙方依線下正式契約及服務商之作業流程辦理;平台不提供代辦或介入交付服務。

第五章 違約、沒收與分配

第17條 買方違約

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約: (一)得標後拒絕簽約或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對保/履約保證程序;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拒絕提供必要文件; (三)其他依標案頁面揭露之違約情形。 (四)未依標案頁/付款頁揭露之期限繳納平台向買方收取之服務費或其他應付款項,經通知仍未於3個工作日內補繳。 (五)買方未於期限內補足經平台扣抵後仍不足之平台服務費或其他應付款項者,視為違約。

第18條 保證金沒收與上限

買方違約時,平台得沒收保證金全額(補償賣方/服務商/平台之營運成本)。

第19條 沒收款分配

不動產保證金沒收後之分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賣方:【35%】; (二)服務商:【35%】上限不超過NT$100,000/件; (三)平台:【30%】上限不超過NT$100,000/件。

第20條 賣方違約

一、標的拍定後,如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賣方違約: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已成立之買賣、拒絕簽署履約或所有權移轉所必要之文件、拒絕交付或辦理過戶、於拍定後另行出售或移轉第三人、因另有較高價格或其他價格考量拒絕交易,或因賣方可歸責之重大權利瑕疵致交易全部或主要部分無法履行。

二、發生前項情形時,賣方應以該標的拍定價百分之六(6%),作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

三、前項違約金之分配如下:

(一)相當於拍定價**百分之一(1%)**之金額歸屬平台。

(二)其餘相當於拍定價**百分之五(5%)**之金額,由得標買方與服務商依其實際損害、已完成之仲介服務、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他相關情形協議分配。

(三)前款無法協議時,依調解、和解、仲裁或法院確定裁判所認定之權利範圍辦理。

四、本條關於平台及得標買方受領違約金之約定,屬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平台及得標買方於其受益範圍確定後,得依法請求給付。

五、因賣方違約致交易無法履行時,得標買方原繳並由平台保管之拍賣保證金,應依平台規則全額返還買方;該保證金係買方原有款項之返還,不屬於前述百分之六(6%)違約金之一部分,亦不得自違約金中扣除。

六、服務商依本條取得之分配金額,就同一違約事由屬同性質之服務報酬、費用或損害賠償,應予扣抵,不得重複受償。

七、交易無法履行係因不可抗力、政府機關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適用本條違約金約定。

第21條 賣方/標案取消之處理 如因賣方撤回、權利瑕疵、司法/行政命令、標的狀態變更、服務商提供資訊不實、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致標案取消、終止或無法成交者,平台得依其作業流程將買方已繳之拍賣退還買方。

平台辦理退還時,得自應退還金額中扣除因本標案之受理、保管、取消、退還或相關作業所生之已發生且不可退回之合理必要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匯費、金流/銀行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行政處理費用。

退還方式依照第13條辦理。(如遇需釐清爭議等情形,得合理延長並通知買方)。

第六章 平台權限與違規處理

第22條 風險控管與補件

平台得依內控及法令要求對使用者進行風險控管,包括但不限於:提高驗證等級、要求補件、限制出價、暫停或終止交易。

第23條 停權與取消資格

使用者若有惡意抬價、洗錢疑慮、冒用身份、或其他違反本辦法/服務條款之情形,平台得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凍結款項並停權。平台採取措施前得視情況先行通知使用者補正或說明;但為防止損害擴大者不在此限。

第七章 系統異常與證據

第24條 系統異常處理

因系統故障、網路中斷或其他異常導致出價、排名、截止時間或通知發生錯誤時,平台得採取延長、取消、重開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以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

第25條 紀錄保存

平台得保存出價紀錄、登入紀錄、通知紀錄及金流紀錄作為爭議處理及法遵用途,保存期間為5年。

第八章 個資與保密(摘要)

第26條 個資處理

平台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依「隱私權政策暨個資告知事項」辦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該政策及個資法相關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27條 修改與公告

平台得因法令或營運需要修正本辦法,並於生效日前15日公告。使用者於生效後繼續使用即視為同意修正內容。

第28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辦法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因本辦法所生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文件的歷次版本與生效日,可向客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