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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動產競標規則暨保證金與交付管理辦法

版本 1.0.0生效日 2026年9月2日須於註冊或交易時同意

(適用於動產標案:汽車、機車、精品、藝術品、古董及其他動產)

標案頁所載資訊(照片、文字、規格、現況說明、瑕疵提示、參考資料等)由服務商/賣方提供。為降低爭議,服務商/賣方應依動產品類至少揭露下列重大事項(必要時提供佐證文件或檢測/鑑定資料供查閱):

一、汽車/機車:

(一)基本資料:車籍資料、車身號碼/VIN、出廠年/領牌年、里程數。

(二)重大車況:是否泡水/浸水、是否重大事故/結構損傷、是否火燒、是否更換引擎/變速箱或重大維修、現存故障/待修項目。

(三)權利瑕疵:是否質押/分期、是否涉贓物/侵權或其他限制致無法過戶。

(四)其他:是否有保固/保養紀錄、出險/理賠紀錄、改裝內容。

二、精品:

(一)真偽與來源:是否提供購買證明/來源說明、序號/刻印/保卡、鑑定報告。

(二)狀況:保存/使用痕跡、修復/維修紀錄、配件完整性(盒、袋、保卡、配件等)。

(三)權利瑕疵:是否可能涉及贓物/侵權/來源不明等情形。

三、藝術品:

(一)作品資訊:作者/作品名、年份、尺寸/材質/版次、簽名/落款、保存狀況與修復/重裱紀錄。

(二)真偽與來源:來源/流傳、鑑定/估價資料、是否附證書。

(三)權利與限制:是否涉及著作權/授權限制、交付/運送/保險安排。

四、古董/老物:

(一)年代/材質/來源:年代推定、來源說明、鑑定資料、修復或拼接情形。

(二)法規限制:是否涉及文化資產、出境/進口限制或保育類材質之疑慮;如依法不得交易者,不得上架。

(三)狀況:瑕疵、缺件、保存狀態及附屬文件。

前述揭露如有不實、重大漏未揭露或故意隱匿,平台得要求補正、暫停/下架標案、暫緩交付或撥付,並得依平台服務條款及與服務商之約定追究責任;相關民刑事責任由賣方/服務商依法自負。

一、總則

第1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本辦法係規範平台就動產標案之競標、成交、保證金、價金收付、交付/過戶、爭議處理與相關權利義務。凡使用平台參與動產標案之服務商、賣方與買方均應遵循本辦法。

第2條 名詞定義

• 「平台」:指提供本競標服務之網站/系統及其營運者。

• 「服務商」:指經平台審核核准上架標案之服務商或其授權人員。

• 「賣方」:指委託服務商於平台上架並出售標的物之權利人。

• 「買方」:指於平台參與競標並得標之人。

• 「成交價」:指買方於平台得標/拍定之價格(不含平台向買方另收之服務費)。

• 「平台服務費」:指平台向買方另行收取之服務費、成交服務費或其他名目費用,不計入成交價。

• 「賣方服務費(服務商端)」:指服務商依其與賣方之契約向賣方收取之服務費/成功報酬,與平台向買方收費無涉。

• 「代收代付」:指平台依本辦法,代收買方就本標案所繳之全部款項(包含保證金、成交價及平台服務費等),並於交付條件成就後撥付之金流服務。

• 「保證金」:指買方為參與競標或確保履約所繳納之款項。

• 「交付」:指標的物之交付、點交、移轉占有、過戶或其他依標的性質應完成之移轉程序。

第3條 參與資格

買方/競標人應已年滿十八歲並具完全行為能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註冊、出價/投標或使用本平台任何交易功能。如平台發現或合理懷疑未滿十八歲或提供不實資料者,得取消其出價/得標或交易資格並依規則處理已繳款項。

二、競標與成交

第4條 延長與終止

競標截止前如有新出價,平台得將截止時間自動延長【5】分鐘(可重複延長)。遇重大系統異常、司法/行政命令或標的權利狀態變更,平台得終止競標並通知會員。

第5條 得標即成交

動產標案即「線上得標即成交」。買方於平台得標時,即視為買方已同意以成交價成立買賣契約,並應依標案頁、服務商指示及本辦法完成後續付款與交付程序。

如標案頁另行揭露特殊條件(例如需完成身分驗證、付款確認或交付條件),則依揭露內容辦理。

第6條 標案資訊與看樣

標案頁所載資訊(包含照片、文字、規格、現況說明、瑕疵提示、參考資料等)由服務商/賣方提供,平台得進行形式審查或要求補件,但不保證其完整、正確或適於特定目的。

買方應自行評估並負責確認標的物狀態與交易風險。標案頁如提供看樣方式(例如現場參觀、視訊、直播),買方應善用看樣機會;使用者如未利用看樣機會仍出價或下單者,視為已就標案資訊與現況了解並接受之。出價有效。

三、保證金與付款

第7條 收款帳戶與用途

買方得標後,平台得就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匯費、金流手續費或其他買方應付款項,優先自買方已繳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部分,買方應於通知送達起 3 個工作日內補繳。

保證金收款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13(汐止分行)、帳號:109035017978、戶名: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僅供本辦法所定之退還、沒收與分配用途。

第8條 保證金設定與繳納

動產標案原則均須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由服務商擬定並於標案頁揭露,通常得參考市價、標的稀有性、預期成交區間與履約風險等因素設定。

買方應依標案頁揭露之方式與期限繳納保證金;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平台得限制其參與該標案或相關功能。

第9條 價金與平台服務費之繳納

買方得標後,應於標案頁揭露之期限內一次付清「成交價」及平台向買方收取之服務費與其他應付款項。

買方未依期限繳清者,平台得依本辦法「買方違約」及平台服務條款處理(包含通知補繳、扣抵、限權及暫緩交付等)。

第10條 平台代收代付與撥付

為保障交易安全,平台原則提供價金之代收代付機制:平台得代收買方所繳款項,並於交付條件成就後撥付予賣方/服務商。

服務商不得向買方代收代付任何款項(包含保證金、成交價、平台服務費及其他應付款項),亦不得指示買方將任何款項匯入服務商或第三人帳戶。

(一)撥付條件:原則以「買方付清所有應付款項」及「交付完成確認」為撥付條件。

(二)交付完成確認:買方得於交付完成後於平台系統確認;若買方未於交付完成日起14日內確認且未提出爭議或補件,平台得視為交付完成並進行撥付。

四、交付/過戶與風險

第11條 交付條件與暫緩

交付/過戶之安排與執行由服務商/賣方負責(或依標案頁揭露之方式辦理)。平台不介入實體交付,但得提供交付狀態回報與爭議通報機制。

(運送/物流異常之處理)

動產之包裝、交付與運送安排原則由服務商/賣方負責(或依標案頁揭露辦理)。平台提供交易款項之代收代付及爭議通報機制,但平台非運送人,對運送遲延、遺失或毀損不負運送責任。

買方收受標的後,如發現外箱明顯破損、疑似運送造成之毀損或短少,建議即時保留證據(如外箱/包裝照片、開箱錄影等),並於合理期間內透過平台或依標案頁揭露方式向服務商提出通報與處理需求。

爭議期間,平台得基於交易安全暫緩撥付價款或暫停結算,並協助當事人依平台流程提交資料;運送理賠或補救由服務商/賣方依其與物流業者之約定及相關規範處理。

平台向買方應收,而未收到取之服務費或其他應付款項,平台得通知服務商/賣方暫緩交付/過戶,直至買方繳清或依違約辦法處理。

服務商如未依合理期間安排交付/過戶或未依平台要求提供必要文件/證明,平台得採取暫緩結算、限制上架、停權或依違約辦法處理。

第12條 瑕疵、真偽與權利瑕疵

標的物之品質、真偽、瑕疵、維修保固、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包含但不限於所有權爭議、質押、贓物、侵權或其他限制)由賣方/服務商依法負責。

平台非鑑定機構,不提供鑑定、保固或品質承諾;如買方主張瑕疵或權利瑕疵,應由買賣雙方(含服務商)依法律及其約定處理;平台得提供必要之交易紀錄、通報窗口與流程協助。

五、通訊交易提示與消費者權益

第13條 七日解除權提示

買方如屬消費者,且個別交易依法構成通訊交易者,原則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主張七日解除權;但如交易相對人非企業經營者,或商品/服務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並已依法完成告知,或依其他適用法令及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六、違約、爭議與處理

第14條 買方違約

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約:

• 得標後未於14日內繳清成交價、平台向買方收取之服務費或其他應付款項,經通知仍未於3日內補繳。

• 拒絕或不配合提供交付/過戶所需之必要文件或資料,致交付程序無法進行。

買方違約時,平台得沒收保證金全額(補償賣方/服務商/平台之營運成本,各占1/3)。

買方違約時,標案應重新上架/重新競標。

第15條 賣方違約

一、標的拍定後,如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售或履行、拒絕提供或簽署交付或過戶所必要之文件、將標的另售或移轉第三人、拒絕交付,或因另有較高價格或其他可歸責於賣方之原因,致已成立之交易全部或主要部分無法履行者,視為賣方違約。

二、發生前項情形時,賣方應支付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其金額為:

拍定價百分之五(5%)+平台依該筆交易拍定時有效之收費標準原應向得標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相當額。

前述違約金合計最高不得逾拍定價百分之十(10%)。

三、前項違約金中:

(一)拍定價百分之五(5%)之金額歸屬得標買方。

(二)平台得受領之金額,以該筆交易依拍定時有效之平台收費標準計算之平台服務費相當額為準。

(三)如前二款合計金額超過拍定價百分之十(10%),平台得受領部分應減至使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前述上限。

四、本條關於平台及得標買方受領違約金之約定,屬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平台及得標買方於其受益範圍確定後,得依法請求給付。

五、因賣方違約致交易無法履行時,得標買方原繳並由平台保管之保證金,應依平台規則全額返還買方;該保證金之返還不屬於本條違約金之一部分,亦不得自違約金中扣除。

六、交易無法履行係因不可抗力、政府機關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適用本條違約金約定。

第16條 服務商違反義務之處置

服務商如有提供不實資訊、怠於交付協助、未配合補件/對帳/爭議處理、或其他影響交易安全之情形,平台得依情節採取下列措施:

• 要求限期補正或提供說明;

• 暫緩結算或暫停撥付款項;

• 限制上架、下架標案或停止部分功能;

• 暫停或終止服務商資格(停權);

• 必要時通報主管機關或配合司法/行政機關調查。

第17條 爭議凍結與資料提供

如因標案爭議、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或合理懷疑冒用/洗錢風險,平台得暫停撥付或退還相關款項(凍結),並通知相關方於7日內提出說明或補件。

平台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出價紀錄、通知紀錄、金流紀錄等予當事人或主管機關,以利爭議處理。

第18條 紀錄保存

平台得保存出價紀錄、登入紀錄、通知紀錄及金流紀錄作為爭議處理及法遵用途,保存期間為5年;保存方式與調閱程序依平台規則辦理。

第19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辦法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因本辦法所生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文件的歷次版本與生效日,可向客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