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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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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偽、鑑定與來源規則

版本 1.0.0生效日 2026年10月5日須於註冊或交易時同意

本規則規範精品上架前逐件鑑定、其他品類之來源與真實揭露,以及成交後真偽爭議之覆驗與費用。

本文件適用於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東風拍賣平台及本文件所定交易。平台聯絡信箱為 dongfengauction@gmail.com,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統一編號為29106925。服務商是經平台審核、代表合法公司或組織提供上架及履約協助者;賣方是實際出賣標的之權利人,服務商出售自有標的時亦具有賣方身分。除另有明文外,日數為日曆日;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休假日。期間起算及期末依適用法律辦理。

 第1條 適用及責任

服務商及賣方應確保合法來源、處分權及與宣稱相符之真實性。平台查核資料及提供爭議程序,未另有明確承諾時不以自身作為品牌原廠或專業鑑定機構。平台仍就其自身之審核、宣稱及款項處理依法負責。

 第2條 精品逐件鑑定門檻

精品名牌商品上架前一律須完成可對應該件實物之真偽鑑定,不因價格較低、全新、代購、附購買發票或服務商曾通過審核而免除。範圍包含以品牌真品名義刊登之包袋、配件、鐘錶及其他精品名牌商品。珠寶材質與寶石品質另應依宣稱取得相應檢測;品牌真偽報告不能自動取代材質檢測。

 第3條 鑑定提供者及報告內容

鑑定提供者應具該品牌或品類之相應專業,且其身分、聯絡、報告編號及服務範圍可查證。報告應載標的識別、照片或可辨識特徵、檢查方式、日期、結論與限制。平台未另行公告認可名單前,依前述條件逐案查核,不將一般私人聲明包裝成政府認證。

 第4條 同一件實物及資料對應

報告須對應實際上架之單件標的,不能以同款、同系列、其他序號或抽樣鑑定代替。服務商應提供可核對之序號、刻印、獨特特徵、附件及照片;涉及安全或個資者公開版可適當遮蔽,完整核對資料按必要權限管理。

 第5條 上架前費用及不明結論

上架前鑑定由服務商或賣方依其委託契約負擔,不在拍定後另向買方加收未揭露之上架鑑定費。結論無法判斷、報告不能核實或不能與實物對應者,先補正或暫停上架,不得以買方自行承擔真偽風險取代門檻。

 第6條 來源與處分權資料

必要資料可含購買憑證、委託契約、移轉記錄、進口資料或其他可驗證來源。發票或購買證明有助查明來源,仍須確認是否對應該件實物;鑑定真品亦不等同已證明所有權、無贓物疑義或合法進口。來源無法合理說明時,平台得要求補件及暫停。

 第7條 狀態配件與修復

應揭露使用痕跡、修理、改裝、換件、重新上色、拼接、缺件及非原廠附件。報告結論之範圍與保固、品相、功能及市場價值應分開顯示;不能以鑑定真品一語替代全部狀況揭露。

 第8條 藝術品古董及其他標的

藝術品、古董應據實載明作者或年代之確定程度、來源、作品資料、修復及鑑定依據。宣稱特定作者真跡、特定年代、稀有材質或其他關鍵特徵者,須提出與宣稱相當之可查證依據;推定或作者不詳應清楚表達,不因本規則要求精品逐件鑑定就任意宣稱所有其他品類均已鑑定。

 第9條 拍定後疑義及保留

買方提出具體真偽、報告不符、識別不同或來源疑義時,平台依買家保障及爭議程序受理,保留與爭議相當之未撥款項並要求各方保全實物及文件。不能以曾做過鑑定就直接拒絕覆核,也不只依網路圖片或單方口頭意見認定終局責任。

 第10條 覆驗安排

需覆驗者,先以可保存之方式確認鑑定提供者、範圍、方式、預估費用及實物受領保管安排;有利益衝突或合理能力疑義時應調整。各方不能達成一致者,平台可提出具專業且能保全證據之方案,協議、調解或有權機關另有安排者從其規定。

 第11條 爭議鑑定費

申請覆驗者原則先墊付事前同意之合理必要費用。結果足以確認假貨或可歸責於賣方或服務商之重大不符時,由應負責者負擔並返還依法或依約應返之墊款;服務商不得因款項已撥出就拒絕處理其有效義務。結果未支持、無法判斷或有衝突者,依事前約定及責任查明處理,不逕行把所有費用轉嫁買方。

 第12條 報告衝突及結果解讀

多份報告不一致時,應比較是否檢驗同一件實物、方法、專業、範圍及證據限制,必要時覆驗或依調解、司法程序處理。平台可作上架與風險管理判斷,專業報告不是自動不可爭辯之法院判決;無法判斷也不等同已證實為真品。

 第13條 假貨重大不符及救濟

確認假貨、掉包或重大不符者,依法律及有效約定處理解除、價款、平台服務費、必要費用及賠償。無責買方之應退款不因鑑定或上架成本而任意減少。涉及侵權、贓物或其他違法疑義之實物依法律及有權機關要求保全,不逕行要求銷毀或轉售。

 第14條 退回識別與證據保全

退回或送驗應保存雙方可核對之實物、識別碼、包裝與物流紀錄,重要交接可用簽收或影像證明。不得調換、拆除識別、未經必要同意破壞性檢驗或擅自修復致證據失真;必要檢驗方式應事先說明。缺少單一影片時仍可用其他可靠證據查明。

 第15條 解除權與鑑定不同

依法享有七日解除權者,不以自行付費鑑定或先取得假貨結論作為解除前提。必要檢查與正常拆封依法判斷,不能因商品已有鑑定或收貨確認就排除法定解除。其他真偽、瑕疵或權利請求亦不因14日撥款保留期經過而當然消滅。

 第16條 變更與重新查核

報告、附件、實物、識別或重要狀態變更,服務商應即通知平台並更新,必要時重新鑑定;不得只保留服務商帳號之通過標記而任意替換標的。重大虛假報告、來源不實或反覆違規者依禁售政策及爭議程序處置。

 第17條 版本及法令適用

本文件與平台服務條款、適用之競標規則、收費標準、標案公告及合法個別約定共同適用。法令強制規定優先;依法屬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平台仍就自身提供服務之行為依法負責。交易適用出價前已揭露並留存之版本;一般修訂至少提前15日公告,涉及重要費用、責任或權利之修訂至少提前30日公告,依法須即時處理者從其規定。已參與競標或成立之交易,不因後續公告而任意加重使用者義務。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訴訟及其他法定管轄依法律辦理,其餘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文件的歷次版本與生效日,可向客服索取。